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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徽:清理“红头文件”为“放管服”改革清障

    信息发布者:范国超
    2017-07-19 18:23:12   转载

    日前,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,就做好“放管服”改革涉及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清理作出部署。省政府规章,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,省、市、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之列,清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。

    各地、各部门将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、国务院下发的有关“放管服”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本地区、本部门有关“放管服”改革措施,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。清理重点包括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、商事制度改革、职业资格改革、投资体制改革、收费清理改革、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,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不一致的;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、违法增设审批条件、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;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、制约企业健康发展、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;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。

    按照“谁制定谁清理,谁实施谁清理”原则,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。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,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。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,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。省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其实施部门应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,分别报省、市、县政府决定。

    清理工作完成后,各市、县政府及所属部门,省政府各部门将通过网站、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,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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